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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销户后调取工资流水未果,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5月1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沁水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3540元。
2014年6月,温州某矿山公司在某银行为李某某开户,用于发放工资。2016年6月3日,李某某向某银行申请销户。2021年,原告李某某因与温州某矿山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的关键证据为李某某工资流水记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某两次前往某银行调取工资流水,未能拿到相关证据,该劳动争议案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之后,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相应证据并胜诉。李某某遂以某银行未能及时全面履行义务造成其一定的讼累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某银行赔偿损失。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以储户开户视为合同成立,以储户销户视作合同终止,但在合同终止后,合同的附随义务并未随之终止。金融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其掌握的信息对于储户而言具有不对称性,即使在客户销户后仍应当及时向储户披露账户变动情况,协助储户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因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及时向储户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而导致储户产生损失,金融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处开立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提供金融服务,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基于对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亦有权对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享有知情权。虽然案涉账户已于2016年销户,但被告仍应对原告负有及时全面告知的义务,被告未及时向存款人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因被告未能及时全面提供原告账户信息,致使原告在劳动仲裁中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确实也给原告增加了一定的讼累,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部分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540元。